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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获得医疗期待遇应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医疗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待遇案情简介规章制度张某

摘要:案情简介 张某自1985年起在某厂工作。双方于1995年12月25日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2月2日,张某经某医院诊断患有颈椎病,该医院自当日医嘱其病休两周,此后每两周为他出具需病休的证明,直至7月,张某因此未到厂工作并将2月2日至5月8日的病休证明交到该厂,但5月8日到6月5日的病休证明未交予该厂,也未与该厂办理相应的请假手续。张某于6月10日收到企业以张某违反该厂有关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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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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