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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纠纷不属人事争议受案范围

作者:陈特人事争议仲裁除名决定受案范围直属事业单位法定退休年龄纠纷国家行政机关中科院

摘要:魏某1964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中科院某所从事科研工作。1994年7月25日,魏某收到单位《离岗通知书》,要求其“回家休息”。其工资减额支付到1994年底止。当时魏某已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且连续工龄已达30年以上。2005年2月17日,魏某达到退休年龄到单位要求办理退休时,单位人事处告知其已于1995年4月份被除名,不能办理退休。魏某向上级请求解决未果,随后向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单位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撤销中科院某所的除名决定;中科院某所按规定勾魏某办理退休手续并补发相关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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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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