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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内离职引发的劳动争议

作者:刘文华服务期劳动争议解除劳动合同合资公司集团公司离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

摘要:案情简介 陈某与某集团公司签订1998年至2004年为期6年的劳动合同,双方有服务期约定。2001年受用人单位委派带资脱产学习1年。2002年原用人单位与外方合资成立合资公司,陈某被安排到合资公司工作。集团公司未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2003年2月合资公司与陈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陈某为公司服务10年,如提前解约需支付约定的赔偿金。2003年、2005年合资公司先后两次出资派陈某出境学习考察。2005年11月陈某离开合资公司到一家与合资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业企业谋职。陈某因违反服务期约定,现集团公司和合资公司均提出要求其赔偿培训费等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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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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