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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企业无需再支付产假工资

作者:吴兰娟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争议仲裁委经济补偿金企业享受

摘要:申诉人:陈某 被诉人:福建省泉州市某公司 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于2004年7月在被诉人的要求下开始休产前假.10月10日生第一胎.12月起多次要求上班,均被拒绝。被诉人在申诉人休产假期间未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工资.产假期满后不让申诉人上班,事实上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未予以经济补偿。申诉人于2006年4月6日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要求裁决被诉人支付生育津贴、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28300元.补缴1996年至1998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9年至2005年未足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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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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