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文龙劳动合同制度服务期制度缺陷劳动用工制度用人单位
摘要:服务期,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基于合意而产生的劳动者承诺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动的有约束力之期限。它缘于劳动关系,但又相对独立于劳动合同。它的产生,本身就是源自对特定身份劳动者就业自由施以合理限制的需求。所以,尽管它是劳动用工制度法制化以前的产物,但在《劳动法》公布施行后,它依然成为用人单位乐意采用、用以保护自身正当利益的工具。并进而为诸多地方立法所承认。由于它与劳动合同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服务期协议的订立、履行等产生的相当数量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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