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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行政行为仲裁化及其矫正

作者:曾虹文; 刘莉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保障行政行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矫正监察部门维权成本救济途径受案范围规章制度

摘要:劳动仲裁作为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一个主要救济途径,其地位日益突显。但由于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并未对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与劳动仲裁部门、社保机构与仲裁机构职能交叉甚至互相扯皮的现象。同样的劳动争议问题,如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可能对劳动者的维权成本、维权结果等各个方面产生不同的影响。在目前缺乏制度界定的前提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承担的行政职能出现了一种仲裁化的倾向,这就引发了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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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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