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院服务协议单方解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费用项目管理费用结算保险业务
摘要:2002年4月,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该市一家医院签订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该协议对医院如何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诊提供服务,加强诊疗项目管理、药品管理,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争议处理等内容作了规定。协议期为1年,期满双方可以续订。2004年,该医院成立了一个门诊部。医院与门诊部签订的协议中规定,门诊部的名称为某医院门诊部,独立开展医疗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济上独立核算,人员单独管理,并享有用人自主权,每年向医院缴纳20万元。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与该医院结算医疗保险费用过程中,发现了门诊部以医院的名义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为此,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该医院没有完全履行协议义务为由,解除了与这家医院的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医院对此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某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方解除协议于法无据.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协议的行为无效,由原告继续履行服务协议。法院作出了维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解除医疗服务协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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