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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单方延长试用期

作者:郭文龙试用期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延长用人单位劳动者制度框架劳动关系履行合同书面形式实质意义

摘要:就对劳动法本身的评价而言,劳动合同试用期制度的引入,按照笔者在前文中对试用期性质和功能的理解,可以说是在一个比较僵化的解雇保护制度框架内注入了一潭活水.表面上看,它至少给了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一个均等的互相考查的机会,但是,考虑到劳动法本身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持的是纵容态度,即便是一个短期合同,即便用人单位履行合同无任何瑕疵,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照样可以解除,因此就其实质意义而言,这一制度对劳动者来说并无多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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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科学

《中国劳动科学》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以宣传国家的劳动政策、指导劳动领域各项改革为宗旨,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劳动科学》杂志已正式更名为《中国劳动》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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