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给学校减负还是令监护人担责——年龄下调背景下的学生伤害事故分析

作者:段斌斌; 孙霄兵学生伤害事故年龄下调学校责任监护人

摘要:学生伤害事故是以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进行归责的,学校责任受其影响,监护人责任亦是如此。学校责任经历了从“有限适用过错责任”到“区别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演变,而监护人责任也历经了从“绝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到“区分适用公平责任”的变化。对于学生直接遭受学校侵害以及校内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来说,年龄下调虽减轻了学校的举证责任,却加重了监护人的举证负担;对于学生致人损害而言,年龄下调虽未影响学校责任,却显著加重了监护人责任;对于学生遭受校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而论,年龄下调无论是对学校责任还是监护人责任,均无实质影响。为此,学校应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并将办学活动纳入责任保险范围;而监护人则应善尽监护职责,并提高证据收集的意识和能力。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教育学刊

《中国教育学刊》(CN:11-2606/G4)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教育学刊》办刊定位于应用性研究,坚持教育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入透视教育热点问题,大力总结推广先进教育经验,着力推动群众性教育科学研究,为教育改革发展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为基层教育工作者服务。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