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段斌斌; 孙霄兵学生伤害事故年龄下调学校责任监护人
摘要:学生伤害事故是以民事行为能力为标准进行归责的,学校责任受其影响,监护人责任亦是如此。学校责任经历了从“有限适用过错责任”到“区别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演变,而监护人责任也历经了从“绝对适用无过错责任”到“区分适用公平责任”的变化。对于学生直接遭受学校侵害以及校内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来说,年龄下调虽减轻了学校的举证责任,却加重了监护人的举证负担;对于学生致人损害而言,年龄下调虽未影响学校责任,却显著加重了监护人责任;对于学生遭受校外第三人的人身伤害而论,年龄下调无论是对学校责任还是监护人责任,均无实质影响。为此,学校应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并将办学活动纳入责任保险范围;而监护人则应善尽监护职责,并提高证据收集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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