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石瑛; 洪文达避孕节育知情选择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避孕方法管理条例
摘要:2001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2002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很显然,知情选择权已成为我国公民重要的生育权之一,在此法律颂布实施之后,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但是由于部分育龄群众理解上的偏差,单方面强调知情选择权,却忽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未能自觉履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和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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