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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继承公证的法律依据

作者:张旭春继承公证法律依据被继承人2008年传统业务公证机构继承权

摘要:一、问题的提出 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传统业务。在办理继承公证时,有一项公证是不可或缺的,即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但是,目前不少业内人士对于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法律依据存在质疑,进而对继承公证的法律依据产生了怀疑。例如,2008年第2期《中国公证》刊载的《遗产继承公证中的几个问题》一文认为,《物权法》施行后,按该法第29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已当然取得物权,如果放弃,当然放弃的是其已取得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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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证

《中国公证》(CN:11-4696/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政法类刊物,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中国公证》涉及到金融、房地产、出国留学定居以及继承、婚姻家庭、财产分配等经济、民事法律,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发展,公证将深入到每个家庭、厂矿、科研各个部门和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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