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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修改建议

作者:雷雨云法医学损伤鉴定标准修改建议

摘要:现行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伤》)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已经使用20多年,这二个标准使用过程中存在条文规定不明确、对条文理解的差异、一些条文规定与临床不相吻合等诸多问题,导致对同一案件的鉴定,出现多个鉴定结论,影响到司法的准确性。因此,有必要对《重伤》和《轻伤》标准进行修改完善。1鉴定标准存在的常见问题1.1对面积的规定。计算较为困难人体的多数部位,形态不规则,准确计算面积较为困难。例如,耳廓缺损,是以缺损面积大小来确定损伤程度,缺损50%以上属于重伤,缺损10%以上属于轻伤。鉴定中临床医生对耳廓缺损的大小多是估计,一般都不进行测量,难免出现偏差,尤其是处于临界状态的损伤。面部瘢痕,可能既有条状瘢痕,也有块状瘢痕,此种情况如何计算瘢痕,没有具体规定。1.2关节活动度的测量未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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