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恶意串通法律规范的合理性

作者:张平华恶意串通构成要件民法总则虚假行为

摘要:只有实现“生活事实规范化”“法律规范体系化”,恶意串通法律规范才称得上合理。在“生活事实规范化”上,传统民法按照虚假行为规范生活中的恶意串通,容易成立一般条款,却忽略了后者所具备的“手段+结果”相联动的结构,难免较高的片面性。《民法总则》没有以虚假行为替代恶意串通,其做法总体上值得肯定。如果恶意串通能承认主客观结合的法律构成、多样化的法律效果,会更好地克服片面性,却将不利于形成一般条款。采用立法论与解释论、局部和整体等不同的视角,有助于厘清恶意串通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实现“法律规范体系化”。恶意串通作为局部存在时,其无效不应直接导致整体行为的无效。恶意串通与其他制度存在法条竞合、制度竞合或聚合等典型模式。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法学

《中国法学》(CN:11-1030/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