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忠民环境司法专门化环境审判环保法庭环境裁判文书
摘要:环境司法专门化包括环境审判机构、环境审判机制、环境审判程序、环境审判理论和环境审判团队的专门化。从环境审判机构的设置类型和案件受理情况看,其“地方性”十足,即多是在当地特定时空内进行的本土化实践;而环境审判机制却颇具“普适性”,即超越了特定时空的普遍的实践,并主要表现为宏观上的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偏好和微观上的裁判文书要素间基本缺乏内在的特殊关联。环境司法专门化须融合地方性与普适性。为此,应首先设计专门化的环境审判程序,然后再构建专门化的环境审判理论和环境审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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