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龚兴虚拟财产特征行为定性
摘要:随着社会发展,网络对人类生活领域的渗透越来越广,财物的内涵也从有体物到无体物再到虚拟财产在逐渐拓展,盗窃虚拟财物的犯罪行为随之增加,虚拟财产纳入到盗窃罪中予以保护,更加符合国民经验性和常识性的判断标准,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财产利益。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虚拟财产都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网络中的虚拟财产应该具有一般财物的属性:可管理性、可转移性和价值型,具备此三项功能方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同时虚拟财产要符合盗窃罪的数额要求及其他要件才有可能成立犯罪,这不会导致处罚漫无边际。从法益保护的位阶出发,应优先保护公民的财产法益,其次才是网络秩序,因此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更为合理,而不是定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一类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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