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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之海运履约方制度评析

作者:刘昶鹿特丹规则海运履约方实际承运人

摘要:2008年12月,《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下文之中简称《鹿特丹规则》)于纽约联合国大会通过.其中,为达成扩大公约覆盖面的目的,本公约将为承运人所委托,履行前者在运输合同下相关义务的其他方亦囊括至其适用范围,使之依公约的规制对货方承负责任.对比借鉴《汉堡规则》“实际承运人”制度,本公约开创性地在海上货运法律中启用“履约方”、“海运履约方”的新概念,并规定了一系列完备的海运履约方制度.本文通过评析海运履约方制度,阐述了海运履约方的责任, 对海运履约方的责任期间、归责原则以及连带赔偿责任制度设计进行具体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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