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口供补强证据规则问题浅析

作者:崔慧芳证据规则口供补强证据个体补强系统补强

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发挥着直接证据的诉讼功能,建立口供补强证据规则非常必要和迫切。《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充其量只是具有证据补强意义的制度设计,而不是补强证据规则本身。我国应加强对口供补强证据规则基本问题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口供补强证据规则。笔者主对补强证据的主体进行概述,深入剖析口供补强证据的条件,认为存在辅证补强或单独证明两类情况。我国对口供没有明确的定义,同时,对被补强口供范围的规定也较为模糊,补强证据到底应具有什么样的证据能力、证明标准,这些都需进一步具体化。针对这些问题进而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职工法律天地

《职工法律天地》(CN:36-1207/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职工法律天地》主要栏目:卷首语、本刊特稿、特别关注、维权报告、美文阅读、情满人间、职场人生、社会广角、以案说法、世说新语、天地时评、生活百科、警世通言、吴律师信箱等。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