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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入法对反贪工作的实践意义

作者:张陶然反贪实践

摘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最近的一次修改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以下简称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作为一项原则性规定明确地出现在修改后的刑诉法条文中。这可以说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亮点之一,其对于深化和落实人权理念、规范公检法部门的法律实践活动和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大作用。但是,围绕“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仍有一些理论和实践疑问待明晰。比如,它和沉默权关系是怎样的,它的出现对于反贪工作来说有何影响。本文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理论疑问出发,进而着重阐发该条文的出现对于检察院反贪工作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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