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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几点思考

作者:瞿丹鸣发放贷款罪罪过形态立法完善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贷款业务存在着遍布广、种类多、数量大等特点,对促进我国市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但违法发放贷款现象也在一定范围长期存在,导致刑事案件逐年增多,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首次设立了“违法发放贷款罪”。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笔者发现,本罪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饱受争议。首先,对于本罪的适用法律方面一起在不断地进行修改和扩大,主体不够清晰;其次,对于本罪的主观罪过方面,存在“故意说”、“过失说”和“故意+过失说”三种不同的观点;最后,对本罪的犯罪结果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1]。现对当前违法发放贷款罪作出以下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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