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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區商事合同選擇適用香港法律立法建議

作者:周成新 Li Yan香港法律商事合同意思自治partiescooperationcontract涉外合同

摘要:2012年12月7日,總書記視察深圳的第一站,就是前海。他詳細瞭解前海的開發建設,提出希望深圳繼續敢為天下先,依託香港、服務内地、面向世界進行建設發展。時隔一年,前海正以改革創新加速度,兑現着「一年一個樣」的承諾。全年27項基礎設施項目開工,跨境人民幣貸款啟動,國務院批復22條先行先試政策也大都落地。在積極推動制度創新、高速發展的同時,前海也在着力打造「法治特色牌」,已建立了商事法庭、深圳國際仲裁院和廉政監督局,均取得了實質性的工作進展。2013年12月3日,深圳市召開加快建設一流法治城市工作會議,並下發《實施方案》,在前海開展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建設被列為重點。深港合作是前海的特色,合作又並非局限於產業發展的概念。香港的法治、公開透明和契約精神,都值得前海借鑒學習。本期特選取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長周成新的文章,結合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發展,剖析允許前海商事合同當事人選擇適用香港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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