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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工作疏漏,复制假借记卡取款,银行仍应向储户承担支付义务

长城电子借记卡银行工作犯罪分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疏漏利用取款制假

摘要:2007年10月9日,原告王永胜在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河西支行)办理长城电子借记卡(以下简称借记卡)一张,该借记卡为无存折卡,借记卡业务登记表背面附有管理协议书及借记卡章程,载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因密码泄露而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的内容。2007年12月2日晚,案外人汤海仁等五人到中行热河南路支行的自助银行纲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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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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