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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CEPA中的“服务提供者”

作者:王超香服务提供者cepa服务贸易自由化内地与香港香港回归补充协议经贸关系优惠待遇

摘要:2007年6月29日。香港回归十周年前夕,《内地与香港关於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补充协议四》签署,使内地对香港服务贸易的开放领域达到38个,开放措施达到192项,这标志着两地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到一个更高的程度。实际上,从2004年首个协议开始实施至今。服务贸易就一直是CEPA的重点领域,而目前在这方面取得的成就。也颇令人瞩目。保障CEPA服务领域各项开放措施落实的一个前提,是要判定哪些主体有资格享受CEPA下的优惠待遇。即要对适格的“服务提供者”进行身份识别。据最新的一项统计,截至2007年5月,已有超过1070份《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的申请获得批准,共签发约1780份证明书,涉及的行业广泛包括了运输及物流、分销、广告及建筑服务等。可见,准确认定符合条件的服务提供者,是实施CEPA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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