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案人保公司医疗保险意外伤害损失补偿原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教育中心平安保险
摘要:[案情] 2003年5月7日.原告李思佳之母所在单位某职业教育中心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西陵区支公司(以下简称西陵人保公司)处为原告购买“学生、幼儿平安保险”一份(该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并按规定交纳了保险费.2004年1月7日,原告乘坐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经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131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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