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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条件下图书馆获得作品的途径研究——兼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作者:张慧霞数字作品图书馆网络条件服务对象经济利益国务院档案馆

摘要:期待已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终于在2006年5月由国务院公布,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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