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刘雪娟诉乐金公司等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消费者权益公司纠纷案容器底部化妆品使用期限南京市江苏省标注包装盒

摘要:2004年1月26日,刘雪娟在江苏省南京市的苏宁中心购买了由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嫩肤液一瓶。该化妆品外包装盒底部标注‘限用日期:记载于底部或侧面’,内置玻璃容器底部标注:‘限用合格2007.11.21.’。刘雪娟购买该化妆品后即开瓶使用。当年3月8日,刘雪娟以该化妆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开瓶後的使用期限和正确的使用方法,致使自己难以正确使用该化妆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中国法律

《中国法律》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