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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林木采伐与适用滥伐林木罪的法理辨析

作者:刘会会 顾海宁滥罚林木自留地采伐证森林资源

摘要:从基层实务角度来看,滥伐林木罪名是放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一节中,其立法本意是保护的是自然资源的良性循环及林木的净化功能,而不是凡采伐必入罪,且林木所有权属及采伐证照办理规程上的不完善,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宜扩大打击面。除非将树木采伐、贩卖作为主要收益,且造成恶劣影响,破坏森林资源,如大量收购树木,且确实造成对树木资源的破坏。因砍伐林木其在农村社会认知中的特殊性,也不宜将其入罪范围扩大化,应结合广大基层农村的实际情况,从立法本意及社会效果多角度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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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CN:53-1133/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季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公开发行的具有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治类社科期刊,也是云南省唯一公开发行的主旨为统战工作服务的统一战线理论研究宣传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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