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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合并救济中的追缴制度探析

作者:郭昌盛追缴救济措施不当得利明显违法

摘要:在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关于合并救济的指南或者声明中,均集中大量篇幅介绍行为性救济和结构性救济措施,而少见关于公平货币救济措施尤其是追缴制度的详细介绍。美国的追缴制度主要适用于证券交易和反垄断违法案件,而在反垄断案件中适用追缴救济措施要满足三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的明显违法性,二是合理的救济补偿计算基础,三是货币救济措施的价值衡量。同时,在私人诉讼悬而未决、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能达到消除反竞争效果的情况下,为避免使得违法行为人承担双重赔偿而排除追缴救济措施的适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撤回适用货币救济措施的声明并非是对追缴救济措施的否定,而是对追缴救济措施适用条件的改变,实质是追缴救济措施适用的"扩围",委员会仍将依据现行法的规定在竞争案件中适用追缴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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