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赖庆春保证合同连带责任担保法定代表人解读案例信贷科长保证期限有效期限
摘要:基本案情2004年12月15日,某银行支行(以下简称A支行)信贷科长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找到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向李某提交A支行尚未盖章的空白格式《保证台同》.耍求c公司为A支行贷款给B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其中约定保证期为自台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李某认为保证期限约定过长,因此在台同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手书“担保有效期限为9十月”字样,在整字盖章后交给A支行信贷科长。信贷科长表示更改保证期限作为科长无权决定.需文予行领导审核,井将台同文本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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