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肖建国地方性法规少年司法制度青少年犯罪法律保护国家立法地方立法监护责任立法理念立法项目身心特点
摘要:我国立法机关以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特定的立法对象,根据其特殊的身心特点来调整其成长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从而维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未成年人专门立法,起始于1987年6月20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该地方性法规填补了我国未成年人法律领域的空白,开创了未成年人专门立法之先河,在我国未成年人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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