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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山区民政局申请撤销邵某某、王某某监护人资格案

作者:王牧; 王宇红; 高晶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指定监护权利保护

摘要:监护制度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但是对未成年人监护的社会干预是有必要的,监护中出现的一些问题需要社会作为外界力量的介入和干预。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社会干预机制,为未成年人权益保驾护航。本文以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为切入点,深入分析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的主体资格、撤销监护案件的程序难点和制度创新,以及指定监护人的可行性分析等问题。本文认为,在我国家庭观念浓厚的国情下,剥夺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会给未成年人的成长造成很大的心里阴影。撤销监护人只能在其他救济途径无法保障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时适用,法院在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时应综合考察撤销情形,并审慎运用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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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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