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学相; 何丽娜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刑事推定变更待证事实调整认定方法
摘要: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是指刑法第285条、第286条规定的以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为对象的各个具体犯罪行为的总称。该类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定及解释过于粗疏和滞后,给有效地查处和认定犯罪带来困难。解决此类犯罪的认定难题,除了对该类犯罪立法规范进行修正外,还应当借鉴其它犯罪证明困难的解决模式,采用"调整认定方法"解决此类犯罪的认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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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CN:10-104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办刊原则,及时反映国内外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领域的新理论、新观点、新经验;着力深化和繁荣青少年犯罪学,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指导和交流;着力整合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多学科和司法、教育、社会工作等多部门的资源,从宽视野、多学科角度研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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