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燕 刘晓辉合适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制度建构
摘要:近年来城市流动人口大量增加,其中不乏脱离了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有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人不能或不愿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这无疑架空了我国刑事法律中法定人到场制度的规定,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合适成年人是一种独立于法定人之外的诉讼参与人,评价合适性的标准主要是看该成年人的到场是否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律师熟悉法律,能够在旁听时切实监督检察机关是否存在诱供、刑讯等违法行为,从而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高口供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合适成年人具有合理性与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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