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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之构建 从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作者:孙振勇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诉讼主体资格民事诉讼法案例道德失范现象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未成年人权益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程度逐渐加深,陌生人社会模式已经慢慢形成,中国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根深蒂固的家族观念开始淡化。以前人们往往将家庭视为隐私的领域,在家庭成员之间存在着很多没有被纳入法律领域的道德权利义务。现在随着整体社会道德失范现象愈演愈烈,当事人不履行家庭道德义务的案例也越来越多,有的家长拒绝抚养亲生子女,有的拒绝给付抚养费,有的甚至将未成年子女抛弃。虽然我国设立了较为系统和严格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但是由于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将监护制度视为家事法律的范畴,因此在有关监护的监督方面并没有较为细致和严格的规定,造成事实上对于监护的监督形同虚设。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缺陷更重要地体现在民事诉讼法领域,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系统规定,导致现实中出现未成年人权益被侵害后却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自主权利的现象,这无疑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严重缺失。针对上述问题本丈分为三个部分详细论述了我国未成年人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之立法现状,改革未成年人民事诉讼主体地位之必要性与可能性以及我国未成年人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之建构。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和探讨,提供一种较为清晰的思路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可能性进路,为以后的相关研究提供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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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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