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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暂缓判决”

作者:马婷婷暂缓判决国家司法机关特殊保护犯罪少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审判方式审判制度刑事诉讼马克思

摘要:马克思说:“……儿童和少年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他们自己没有能力保护自己,因此社会有责任保护他们。”可见,保护包括违法犯罪少年在内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而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说,国家的司法机关则肩负着教育、挽救、改造他们的特殊保护职责。积极推进少年审判制度和审判方式的改革,大胆实践,不断总结、充实暂缓判决的经验,使越来越多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少年被告人通过暂缓判决得到教育挽救,这正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特殊保护职责在少年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也是符合人类共识潮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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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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