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邓君韬; 张照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少年司法制度刑罚个别化预防犯罪再社会化司法实践可塑性判决法官
摘要:未成年人一般具有极强的可塑性。如果法官的判决是有利其改过自新的,则此种基于刑罚个别化的判决对该未成年人而言无疑是再社会化和预防犯罪的良方。将人格调查蕴涵其中的社会调查制度应当是形成前述判决的基础。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尚不完备的当下,应以该制度的正当性为基点展开研究,以期运用于少年刑事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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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CN:10-1048/D)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办刊原则,及时反映国内外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领域的新理论、新观点、新经验;着力深化和繁荣青少年犯罪学,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指导和交流;着力整合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等多学科和司法、教育、社会工作等多部门的资源,从宽视野、多学科角度研究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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