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爱珺公共利益原则政府官员名誉权普通民众制度性缺失保护问题普通公民实际生活价值取向人民监督
摘要:我国现行民法对官员与普通民众在名誉权保护问题上没作任何区别,这从形式上看并没有什么不妥,因为政府官员同样可依法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但是,这一点正反映了我国法律的一大制度性缺失,即在公共利益面前,官员的名誉权不应该等同于普通公民的名誉权。在实际生活中,官员所拥有的强势地位与其所受到的监督并不对等.这就使维护官员的名誉权与保障民众的监督权之问严重失衡,造成了价值取向的错位。这种失衡和错位,客观上导致了宪法所确立的“人民监督”制度的虚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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