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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主持的“管委会”旨代业主组织之错(上)

作者:忻锦帆业主代表管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组织主持乡镇人民政府

摘要:这里所说的“管委会”,是指“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礼区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等组成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修订)的“管委会”。因为早期的业主委员会,也称为“管委会”。所以需要说明,本文评论的是“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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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业·中旬刊

《现代物业·中旬刊》(月刊)创刊于2002年,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现代物业杂志社主办,CN刊号为:53-1179/N,自创刊以来,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现代物业·中旬刊》杂志是全球物业管理、设施管理中文独立传媒,中国物业管理、设施管理领域的专业期刊,以“恒产恒心、物权物语”的优秀理念,始终如一地打造物业规划、物业管理、不动产资产管理和经营在高度、深度、广度和速度方面的优势专业传播平台,成为观察、记录和了解中国物业管理历史真实和未来发展的必选传媒,并率先进入物业及资产管理、设施管理的高端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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