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广友; 苏爱萍街道办事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2007年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
摘要:《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施行,2007年10月1日修订。修改时增加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监督、管理职责。例如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又如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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