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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禁商,有所为、有所不为

作者:虞德林地方居民商业用途业委会房屋租赁管理房地产权邻里关系工商部门中小企业经济监控摄像头

摘要:<正>许多地方居民住宅改为商业用途,一时间大家议论纷纷,有的赞成、有的反对,对于民宅禁商的利弊,可谓是仁者仁见、智者见智,笔者从物业管理的角度认为民宅应禁商,其理由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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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物业·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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