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光大服务成本物管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费用企业经营依法维权
摘要:林金涛先生在2007年第1期《现代物业·新业主》“物管咨询”上答复(下称《答复》文)“业委会是否有权要求小区物管公司公布物业服务成本”时说:“实行包干制的小区。业主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即可,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由于物业服务成本涉及企业经营秘密。实行此种计算方式的小区业委会无权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公布小区物业服务成本。物业管理企业也无须公布物业服务成本。”笔者认为。这一答复较生硬、绝对。有失公允。也不利于双方友好协商和依法维权,影响太大。不得不略抒管见。供读者讨论,更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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