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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银行业务法律保护问题探讨

作者:吴志龙电子银行业务法律效力保护问题电子化业务商业银行立法滞后契约性业务行为

摘要:一、章程协议应规范完善 电子化改变了银行交易的过程与方式,这就要求有新的立法来规范新的业务行为。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调整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法律,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一般都是依据商业银行的一些内部规章、格式合同等契约性文件进行.通过契约性文件对客户和银行在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中的权利义务进行事先约定和明确。这些约定是银行与客户之间权责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对于我国电子银行业务存在的立法滞后风险,银行可以通过与各当事人之间的一系列契约性文件将其分摊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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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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