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劳动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维权法院判决
摘要:[案情简介]原告:陈某。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诉称:2012年2月20日开始一直在被告处工作,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职务为工程师,试用期月工资6000元,转正后月工资7000元。原告经常加班,但被告未支付过加班费。被告于2013年10月26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赔,都被拒绝。原告先向区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仅支持了被告给付赔偿7000元的请求。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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