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潘家永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自然合同约定补偿金清洁工
摘要:编辑同志: 2009年10月,我应聘到某公司做清洁工,合同约定月薪为1800元,期限5年。今年10月在合同即将到期时,该公司说我已近50岁,体力下降,如果想继续留在公司工作,月薪要降为1600元。我觉得月薪太低,遂决定不再续签合同。我在离职时要求公司继续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公司认为是我自己决定不干的,并不是公司不同意续签,因此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我是否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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