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宋朝逃田产权制度与地方政府管理职能变迁

作者:陈明光宋朝逃田产权制度地方政府管理职能

摘要:比起唐朝五代,宋朝逃田产权制度变迁的特点,一是更加法制化,制定了"逃田法"、"远年无案籍逃田法"、逃田"请佃法"之类的专项法规;经常以诏敕的形式对这些"常法"作临时调整;官府在处理逃田产权时,更加注重以法律文书或者官府文书为据.二是制度更加细化,对逃亡原因不同的逃户的土地所有权的保留期限、复业后的收益权等作出不同规定.三是制定和调整政策时的财政考虑更加突出,更多地采用田赋减免措施,调整逃田收益权在官民之间的分配.四是南宋进一步加强对"请射"或"权佃"逃田者的权益保护.同时,中央对地方政府实施逃田产权制度的职责规定更加明确.但是,受地方官员考课制度的影响,加上南宋以来财政困难加剧,地方官员上供财赋的压力增大,地方政府在处理逃田产权中存在着申逃不实和非法赋敛等诸多弊端,大大削弱了逃田产权制度对恢复和发展农业经济的激励作用.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

文史哲

《文史哲》(CN:37-1101/C)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文史哲》是一家学术名刊,至今在同类刊物中仍然保持着三项殊荣,创刊最早,发行量最大,出口量最多。

杂志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