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基金业制度缺陷诚信危机剩余控制权剩余索取权反思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摘要:目前我国大陆的证券投资基金均采取契约型结构,在基金的三方关系人中,管理人和托管人为受托人,投资人是委托人。从契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管理人拥有对基金资产的控制权,而不享有基金剩余索取权;投资人需承担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所有风险,但不拥有对基金的控制权。这种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不匹配,必然导致基余治理面临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所以,作为受托人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就对投资人负有信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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