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损失铁路责任车站
摘要:第五章 货物损失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车站发现货物损失或办理差错,除按规定编制记录外,还应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以查复书形式,通过系统对货物损失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调查,必要时可派人外出调查。但交接责任明确的货物损失,可不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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