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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承认的性质及其所适用的原则

作者:罗国强政府承认有效统治合法性不承认

摘要:政府的承认是指当国家领土没有发生变更,而其政府出现新旧更迭的时候,所出现的对政府的承认的问题,其与国家承认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承认的性质应当以宣告说为主,而以构成说为辅。承认奠定建交的基础、确认国家的权利义务并撤销对旧政府的承认,承认的效果溯及既往,这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不相矛盾。有效统治是政府承认所适用的首要原则,其中有效控制、稳定性和独立性是构成政府的一般标准和要素。新政府要获得国际承认,不仅要实现有效统治,而且应当不违反体现在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强行法中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不承认的条件仅仅指,国家承担了某种不得承认某些实体为国际法主体的条约法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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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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