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志鑫打假职业消费者权益法律公司化运作社会现象民事诉讼
摘要:职业打假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近年来,特别是《消费者权益以保护法》(2014)、《食品安全法》(2015)实施以来,针对各类食品的所谓“打假”也呈井喷趋势。职业“打假人”以消费者自居,自称“民间工商局”,其借助大量的商场投诉、行政举报、民事诉讼手段,索赔金额从500元至几十万元不等,并有逐渐呈公司化运作的趋势。官方数据显示,职业“打假”案件中绝大部分是针对食品标签,显然,“打假”已异化为“假打”。“职业打假人”关注的仅仅是如何快速低成本的利用3倍、10倍杠杆牟取高额利润,对食品本身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并不关心。笔者认为,将此类人定义为“职业索赔人”更为贴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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