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哲; 刘红宾竞争性判定方法招标投标造价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但没有确认竞争性是否充分的明确方法。当评委否决全部投标,若有人提出质疑,评委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继续评审,评委同样要有充分的理由证明自己的判定。评标委员会具有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或不否决全部投标的权力,但方法的缺失,使得评委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工程造价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关注的核心,也是投标人之间竞争的焦点,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价值因素和有效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利用造价进行比较,是最为直接有效判定“竞争性”是否充分的方式。本文以造价为判定基准,提出了几种方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注:因版权方要求,不能公开全文,如需全文,请咨询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