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赵文洪中世纪欧洲村庄自治庄园法庭村民会议
摘要:中世纪欧洲许多村庄具有自治性质。它们独立管理自己的事务:有自己的法律——村规;有自己的最高权力机构——庄园法庭和村民会议;有自己选举出来的管理人员;有些村庄还有自己的军事防务。中央政府和领主承认许多村庄的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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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历史》(CN:11-1046/K)是一本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大型双月刊,自创刊以来,选题新奇而不失报道广度,服务大众而不失理论高度。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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