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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欧洲村庄的自治

作者:赵文洪中世纪欧洲村庄自治庄园法庭村民会议

摘要:中世纪欧洲许多村庄具有自治性质。它们独立管理自己的事务:有自己的法律——村规;有自己的最高权力机构——庄园法庭和村民会议;有自己选举出来的管理人员;有些村庄还有自己的军事防务。中央政府和领主承认许多村庄的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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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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